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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7號)

時間 : 2019-12-23 15:03:48 來源 :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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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57 號

  《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


  部 長  雒樹剛

  2017年12月15日

      

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0號)的要求,文化部對“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guī)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文化部決定:

  一、廢止3件部門規(guī)章

  廢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1號,1990年3月28日發(fā)布)。

  廢止《文化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文化部令第2號,1990年7月3日發(fā)布)。

  廢止《文化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文化部令第3號,1990年8月25日發(fā)布)。

  二、修改5件部門規(guī)章

  修改《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2004年7月1日發(fā)布)

  將第四條修改為“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guī)劃、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ㄒ唬┙M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

 ?。ǘ┲贫ㄈ珖囆g考級工作規(guī)劃;

 ?。ㄈ嵤┖椭笇嵤θ珖囆g考級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ㄋ模┲笇囆g考級行業(yè)組織開展藝術考級工作;

 ?。ㄎ澹﹨f(xié)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作出決定。”

  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刪除第六條、第七條。增加以下內容作為新的第六條:“藝術考級行業(yè)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章程制定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加強職業(yè)道德教育,指導、監(jiān)督成員的藝術考級工作,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p>

  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暾垥?。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yè)、設置考場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guī)則。

 ?。ㄋ模┛技壒ぷ鳈C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ㄎ澹┛技壒ぷ鳈C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跃幉⒄匠霭姘l(fā)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ㄆ撸M聘請的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ò耍徟鷻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p>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增加以下內容作為新的第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p>

  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連續(xù)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取消開展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眲h除第二款。

  刪除第十五條。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藝術考級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7年以上專業(yè)藝術學習經歷或者中級以上(含中級)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yè)職稱;

 ?。ǘ?年以上所申請專業(yè)的藝術表演、藝術理論研究或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良好的示范、教學指導及鑒賞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yǎng)。

  藝術考級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p>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fā)布考級簡章??技壓喺聝热輵敯ㄩ_考專業(yè)、設點范圍、考級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p>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xié)議報審批機關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5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p>

  將第二十二條中“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修改為“本機構教材”。

  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以下內容作為新的第二款:“開展美術專業(yè)藝術考級的考級機構在考場內可以只派遣監(jiān)考人員。”

  刪除第二十四條中“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

  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考級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p>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M織藝術考級活動前未向社會發(fā)布考級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

 ?。ǘ┪窗匆?guī)定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xié)議備案的;

 ?。ㄈ┙M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guī)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的;

 ?。ㄋ模┧囆g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guī)定報送考級結果的;

  (五)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guī)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p>

  刪除第三十一條。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ㄒ唬┪械某修k單位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

 ?。ㄈ┪窗凑毡緳C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的;

 ?。ㄋ模┪窗凑找?guī)定要求實行回避的;

 ?。ㄎ澹┳钃稀⒖咕芪幕姓块T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的。”

  將第三十三條中“文化行政部門”修改為“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

  修改《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2009年8月28日發(fā)布)

  將第四條中“《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條例》第六條”。

  將第五條中“《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條例》第六條”。

  將第六條中“《條例》第八條”修改為“《條例》第七條”。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登記的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活動,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二)營業(yè)執(zhí)照和從事的藝術類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ㄋ模┭輪T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ㄎ澹┡c業(yè)務相適應的演出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將第八條修改為“依法登記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I業(yè)執(zhí)照;

 ?。ㄈ┓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说纳矸葑C明;

  (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增設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業(yè)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文件?!?/p>

  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登記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證照之日起20日內,持證照和有關消防、衛(wèi)生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除了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尚行匝芯繄蟾?、合同、章程;

 ?。ǘ┩馍掏顿Y企業(yè)批準證書;

 ?。ㄈ┖腺Y、合作經營各方協(xié)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ㄋ模┢渌婪ㄐ枰峤坏奈募!?/p>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二)營業(yè)執(zhí)照;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五)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xié)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渌婪ㄐ枰峤坏奈募??!?/p>

  刪除第十三條。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尚行匝芯繄蟾妫?/p>

 ?。ǘ┩顿Y者的身份證明;

 ?。ㄈ┡_港澳僑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ㄋ模┢渌婪ㄐ枰峤坏奈募??!?/p>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垥?;

 ?。ǘI業(yè)執(zhí)照;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ㄋ模┓ǘù砣说纳矸葑C明;

 ?。ㄎ澹┡_港澳僑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渌婪ㄐ枰峤坏奈募??!?/p>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理。

  臺灣地區(qū)的投資者在大陸依法登記的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臺灣地區(qū)的投資者在大陸依法登記的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p>

  刪除第十七條。

  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條例》第十六條”;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中“《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條例》第二十條”。

  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

  刪除第二十一條。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yè)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p>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舉辦含有內地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演員以及外國演員共同參加的營業(yè)性演出,可以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p>

  刪除第四十二條。

  將第四十六條中“《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條例》第二十條”。

  將第四十八條中“文化部”修改為“省級文化主管部門”。

  刪除第五十七條。

  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修改為“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修改《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2010年6月3日發(fā)布)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網絡游戲管理,規(guī)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絡游戲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p>

  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網絡游戲上網運營”修改為“網絡游戲運營”;將第三款修改為“網絡游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將第六條修改為“申請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ㄒ唬┯袉挝坏拿Q、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写_定的網絡游戲經營范圍;

  (三)有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yè)人員、設備、場所以及管理技術措施;

 ?。ㄋ模┯写_定的域名;

 ?。ㄎ澹┓戏?、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p>

  將第八條修改為“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xù)。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yè)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

  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運營?!?/p>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M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說明書(中外文)、產品操作說明書(中外文)、描述性文字、對白、旁白、歌詞文本(中外文);

 ?。ǘ┰贾鳈嘧C明書(中外文)、原產地分級證明(中外文)、運營協(xié)議或者授權書(中外文)原件的掃描件;

 ?。ㄈ┥暾垎挝粚M口網絡游戲的內容自審報告;

 ?。ㄋ模┥暾垎挝坏钠髽I(yè)對用戶協(xié)議書;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批準文號”修改為“批準文號電子標簽”。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國產網絡游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guī)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xù)。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電子標簽?!?/p>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進口網絡游戲運營后需要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將第十五條中“運營企業(yè)”修改為“經營單位”。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fā)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網絡游戲經營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p>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斜巨k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ǘ┻`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yè)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內容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p>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2萬元以下罰款?!?/p>

  將第三十五條中“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第八條第三款”。

  修改《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文化部令第51號,2011年2月17日發(fā)布)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p>

  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袉挝坏拿Q、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写_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ㄈ┯羞m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專業(yè)人員、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ㄎ澹┓戏伞⑿姓ㄒ?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條件?!?/p>

  將第八條中“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

  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暾埍?;

 ?。ǘI業(yè)執(zhí)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ㄋ模I(yè)務范圍說明;

 ?。ㄎ澹I(yè)人員、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蛎怯涀C明;

 ?。ㄆ撸┮婪ㄐ枰峤坏钠渌募?。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f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xù)辦?!?/p>

  將第十條修改為“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浒副?;

 ?。ǘ┱鲁?;

 ?。ㄈ┓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说纳矸葑C明文件;

 ?。ㄋ模┯蛎怯涀C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p>

  將第十一條中“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xù)。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yè)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p>

  將第二十一條中“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修改為“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p>

  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2013年2月4日發(fā)布)

  將第七條中“設立娛樂場所”修改為“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刪除第七條第(二)項。

  將第八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娛樂場所使用面積和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的最低標準?!?/p>

  將第九條中“設立娛樂場所”修改為“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將第九條中“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修改為“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將第十條修改為“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前,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咨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行政指導?!?/p>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依法登記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暾垥?;

 ?。ǘI業(yè)執(zhí)照;

 ?。ㄈ┩顿Y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ㄋ模┓慨a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備案證明。

  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p>

  將第十六條“應當報原發(fā)證機關核查”修改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

  刪除第十七條中“按照設立條件”。

  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p>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條例》規(guī)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處罰;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p>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p>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將第三十二條中“《條例》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條例》第五十條”。

  以上5件部門規(guī)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